被告冉友全。
被告胡元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正凤与被告冉友全、胡元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正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依法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梁正凤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被告冉友全。
被告胡元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正凤与被告冉友全、胡元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正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依法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梁正凤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