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寿强。
被告冯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光贤诉梁寿强、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光贤于2015年6月23日以与被告梁寿强、冯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光贤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光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余光贤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俭
")被告梁寿强。
被告冯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光贤诉梁寿强、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光贤于2015年6月23日以与被告梁寿强、冯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光贤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光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余光贤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