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长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法与被告何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法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现关押于广东省第三看守所,被告所涉案件尚在二审阶段,不允许到看守所开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家法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