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除权判决(贵阳农商行)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15
申请人: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茄子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启山。

申请人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贵阳海萨汽车配套用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付款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27日,收款人为贵州渝黔盐业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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