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米峰。
申请人成都迈格利信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付款人为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开户银行工行贵阳市甲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28日,收款人为成都迈格利信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四年 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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