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简秀碧,系李子尧之妻。
委托代理人任建,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田仁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尧与被告田仁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子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子尧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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