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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兰州与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兰州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宽军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