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梁某甲。
被告梁某乙。
被告梁某丙。
被告梁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 原告梁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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