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梁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4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梁某甲。

被告梁某乙。

被告梁某丙。

被告梁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 原告梁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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