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被告何某某.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