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军与刘海翻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4
原告黄书军。

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经营场所:湄潭县湄江镇太阳城A3栋第三层。

经营者刘海翻。

被告刘海翻。

被告何波。

被告陈亨。

被告徐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军诉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刘海翻、何波、陈亨、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书军于2015年7月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黄书军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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