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玲。
被告熊代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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