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4
原告代某某。

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6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宏

审 判 员  马正义

人民陪审员  韩克万

二零一五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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