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忠兴。
被告彭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平诉被告向忠兴、彭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小平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小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48.00元,由原告卢小平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向忠兴。
被告彭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平诉被告向忠兴、彭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小平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小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48.00元,由原告卢小平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