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强与张玉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3
原告李明强。

被告张玉生。

被告石兵。

被告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茶城大道国际温泉城。

法定代表人张智育,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号9栋4-3。

法定代表人陈天德,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诉被告张玉生、石兵、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强于2015年6月16日以已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强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强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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