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伦生与赵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13
原告周伦生。

委托代理人沈仕阳,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赵云江,又名赵洪昌。

原告周伦生诉被告赵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由审判员丁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云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周伦生与被告赵云江是朋友关系,原告周伦生称,2013年4月2日,被告赵云江用借款人为“赵洪昌”的名字向原告周伦生写下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0000元,约定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还清,之后,被告赵云江偿还了原告周伦生2000元(具体时间不清楚),剩余8000至今未偿还,但是原告周伦生没有提供借条原件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伦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伦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 波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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