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松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成诉被告唐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爱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唐松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成诉被告唐松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爱成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