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开云。
被告卢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红诉被告马开云、卢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培红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开云位于湄潭县湄江镇XX路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1.34平方米)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黄培红与蔡万旭共同共有的位于湄江镇XX大道XX三期XX楼的车位一间(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建筑面积:46.37㎡,套内建筑面积1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马开云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XX路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1.34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黄培红与蔡万旭共同共有的位于湄江镇XX大道XX三期XX楼的车位一间(房屋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XX号,建筑面积:46.37㎡,套内建筑面积12㎡),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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