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湄潭县红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镇长安村2组8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俊,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诉被告湄潭县红运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96元,依法减半收取8092元,由被告湄潭县红运茶业有限公司承担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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