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任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宗强。
被告何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朝学与被告石宗强、何朝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朝学以被告石宗强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待侦查结果出来后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朝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梁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振
人民陪审员 聂 犇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奉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