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与黄老禄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2
原告张永。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老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黄老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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