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义文与贵州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2
原告娄义文。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林,总经理。

被告周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义文诉被告周春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义文于2015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义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娄义文负担。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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