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林,总经理。
被告周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义文诉被告周春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义文于2015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义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娄义文负担。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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