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道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侠与被告陈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侠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2.00元,由原告张明侠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陈道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侠与被告陈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侠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2.00元,由原告张明侠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