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建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祥琴与被告张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祥琴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祥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祥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苏祥琴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张建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祥琴与被告张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祥琴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祥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祥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苏祥琴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