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 玲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