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应依法减半收取2100.00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舒晓莉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应依法减半收取2100.00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