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军与李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1
原告张元军,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李如波,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军诉被告李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元军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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