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如波,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军诉被告李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元军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被告李如波,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军诉被告李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元军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