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祝贵昌。
原告凡文举诉被告祝贵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文举明确表示并未起诉被告祝贵昌,是其母亲张贵珍自行主张的。
经查明,原告凡文举未起诉被告祝贵昌,并未授权委托其母亲张贵珍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凡文举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福鸿
")被告祝贵昌。
原告凡文举诉被告祝贵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文举明确表示并未起诉被告祝贵昌,是其母亲张贵珍自行主张的。
经查明,原告凡文举未起诉被告祝贵昌,并未授权委托其母亲张贵珍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凡文举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