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骆帮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勇诉被告骆帮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勇于2015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晓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晓勇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郭
")被告骆帮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勇诉被告骆帮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勇于2015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晓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晓勇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