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黄家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禄均,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诉被告黄禄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龙于2015年5月21日以本案的证据《借条》已作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6元,依法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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