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11
原告钟某某。

被告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避免被告向某某产生过激行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避免被告向某某产生过激行为,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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