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子女与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被告余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子女与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