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与田维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10
原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秀,组织机构代码:69123XXXX。

被告田维宪,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余庆构皮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定代表人:黄道辉,组织机构代码:67541XXXX。

被告田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5号华坤发展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贺凯,组织机构代码:75019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维宪、余庆构皮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元,依法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重庆凯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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