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恩文,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仙诉被告姚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业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业仙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 令
")被告姚恩文,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仙诉被告姚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业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业仙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