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诉张应书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10
原告:周洪,住广东省湛江市。

委托代理人:孟欣、邵洪明,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应书,住本省清镇市。

被告:李璐,住本市。

原告周洪与被告张应书、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欣、邵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应书、李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洪诉称,2011年12月2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被告张应书、李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5日两被告及贵阳钞胜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部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从2011年12月25日到2012年12月25日。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贵阳钞胜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部为被告张应书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审理中原告称借款系现金交付给被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月息3%,被告支付过大概半年的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为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书、李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周洪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7元由被告张应书、李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曲

代理审判员  闵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

二 0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子飞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