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飞华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少平诉被告冉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少平于2015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少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少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郑少平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郭
")被告冉飞华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少平诉被告冉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少平于2015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少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少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郑少平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