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大芬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大芬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大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大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吴大芬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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