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9
原告张某某。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正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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