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正琼。
被告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贵诉被告刘正琼、陈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大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大贵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奉英
")被告刘正琼。
被告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贵诉被告刘正琼、陈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大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大贵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奉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