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余美淑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9
原告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余美淑。

被告彭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美淑、彭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0元,由原告贵州乐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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