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禄华与李书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9
原告陈禄华。

委托代理人佘卫忠,遵义市湄潭县鱼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书红。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萌。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禄华诉被告李书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禄华自愿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禄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禄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禄华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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