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必强,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与被告杨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勇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光亮
")被告杨必强,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与被告杨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勇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光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