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8
原告潘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应康

人民陪审员  王正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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