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勇
")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