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8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苟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宏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俭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