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军等与胡平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8
原告沈建军。

原告周开春。

原告程必贵。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平勇。

委托代理人胡平红,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久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先才,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与被告胡平勇、重庆神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于2015年3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建军、周开春、程必贵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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