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
委托代理人谢礼红。
被告王虎。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湄民初字第655号对被告王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2320元财产采取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王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本案无继续实施保全措施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232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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