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忠友。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霞波诉被告张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霞波于2015年3月9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霞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霞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霞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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