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07
原告龚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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