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泽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汉秋,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贵州仕达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汉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仕达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贵州仕达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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