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和与万跃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23:07
原告黄玉和。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万跃云。

本院于2014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玉和诉被告万跃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玉和于2015年3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玉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玉和负担。

审判员  金霞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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